莆田市秀屿区隆鑫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40号)

发布时间:2024-12-20 10:0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秀屿区隆鑫建材厂

  投资人:林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9281353T

  地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村西山265号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村西山265号的空心砖生产厂时,你(单位)双碱法脱硫除尘设施及在线CEMS设施正在运行,烟尘折算浓度为24.249mg/m3、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41.201mg/m3、氮氧化物折算浓度为8.438mg/m3,但你(单位)东南侧临时堆场及西北侧陈化堆场堆放的生产原辅料均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9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定情况;

  3、2024年9月4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及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4、2024年9月4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秀屿区隆鑫建材厂污泥淤泥空心砖生产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莆田市秀屿区隆鑫建材厂污泥淤泥空心砖生产改建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环评批复及竣工验收等情况;

  5、2024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2024年9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5号)和9月20日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10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中(十四)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4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占地面积裁量取值5,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经最终罚款金额X=N+(M-N)×[(A-1)/4]×(0.6+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玖佰陆拾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

主办: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594-2688958 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市机关大院1号楼 邮编:351100

Copyright@2008-2011 闽ICP备12019235 网站标识码:3503000052

sthjj.puti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统计:{{pvCount}}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