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众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45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10:5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45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莆田市众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1PXR36N

  住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沁溪北街693号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邓志辉

  邓志辉:

  身份证号码:350321********1218

  住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沁后村沁溪北街693号 

  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单位)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林村后林的水泥空心砖制造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经查实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你(单位)水泥空心砖制造生产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24日当事人提供的法人代表人邓志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2年6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3、2022年7月1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2〕23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4、2022年8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5、2024年9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6、2024年9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取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证明你(单位)水泥砖生产项目需办理环评;

  7、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10月30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2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于 2024年11月5日,申请听证(详见莆田市众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邓志辉关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材料),我局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举行听证,(经集体讨论,你(单位)提出的1.你(单位)相关项目不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2.你(单位)不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其进行处罚。3. 你(单位)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且已处于停产状态可以免于处罚。4.对无环评手续进行处罚,要对其是否造成环境影响后果进行认定。5.重新立案超期。6.对公司进行处罚外,不应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六个观点不成立,理由如下:1.根据生态环境部于2016年7月13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你(单位)所主张适用的《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9〕107号)已被废止。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涉案建设项目为水泥空心砖制造生产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规定的应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表的“56、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中的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项目。故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2.根据上述第1点可知,你(单位)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而未办理,也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故可依据《建设项目环境护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进行处罚。3.对你(单位)从事水泥空心砖制造生产项目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并不以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为依据,系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4.根据上述第3点可知,针对你(单位)从事水泥空心砖制造生产项目未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违法行为进行的处罚并不以是否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为依据,系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5.目前并无法律明文对重新立案调查期限进行规定。6.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应当对其主要主管人员进行处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结合莆田市众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中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0、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莆田市众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结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志辉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法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中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5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0、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志辉作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莆田市众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志辉作出处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伍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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