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49号)

发布时间:2024-12-24 11:2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4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兴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CBPX3R5Y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华东路3226号

  余兴盛:

  身份证号码:522424********0813

  住址:贵州省金沙县岩孔镇望云村柏杨树组

  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华东路3226号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

  你(单位)主要从事鞋用海绵加工生产,主要生产工艺为:原料→备料(配料)→发泡/熟化→切割→包装。你(单位)于2024年1月21日完成鞋用海绵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于2024年1月22日-2024年2月18日在网上进行了公示。查阅你(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以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相关资料要求该公司配料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收集后回用于生产过程。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从2023年4月开始在现址生产时,备料(配料)工序一直未配套布袋除尘收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采集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余兴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3.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4.2024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5.2024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6.2024年7月24日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兴盛提供的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选、你(单位)鞋用海绵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验收意见及网上公示截图,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7.2024年8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15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8.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再次调查取证情况;

  9.2024年9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以及当事人重新委托莆田同尘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0.2024年7月24日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兴盛提供的《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鞋用海绵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证明你(单位)自主验收时环保设施具体设施情况;

  11.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1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2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你(单位)于 2024年11月5日,申请听证(详见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余兴盛关于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申请材料),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依法举行听证,(经集体讨论,你(单位)提出的1.我局认定你(单位)涉嫌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不符合客观事实。2.我局认为你(单位)违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行为与客观事实不符。3.你(单位)目前已经配备了新的布袋除尘器,故而不应再进行行政处罚。4.你(单位)认为本行政处罚对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余兴盛作出的处罚金额过高,应当予以调整。4个观点不成立,理由如下:根据2024年7月份现场检查笔录及视频,现场并无布袋除尘设施。且当时现场询问过法人余兴盛,其表示从开厂以来,下料口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通向外部活性炭吸附处理,现场未配备布袋除尘器。且查阅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兴盛提供的《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鞋用海绵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中P12页具体设施现状照片中也未存在布袋除尘设施。以及P13页各项环保设施实际投资情况中未存在布袋除尘设施。故可以认定当时验收时,你(单位)未配备布袋除尘设施。我局要求你(单位)整改应为补充污染防治设施并重新组织验收,你(单位)至听证时仍未完重新组织验收手续。故其整改行为并未完成,对你(单位)的处罚金额并无不当。)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结合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2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3、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3、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1、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结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兴盛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以及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2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5万元,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3、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 、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态度裁量取值-1、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0.6+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兴盛作出处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莆田市富虹鞋材有限公司作出处人民币贰拾肆万贰仟捌佰伍拾捌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余兴盛作出处人民币伍万陆仟肆佰贰拾玖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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