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兴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26号)
发布时间:2024-12-04 09:4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26 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程兴
身份证件号码:310115********8414
地址/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小三村程家宅61号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在红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垂钓活动。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8月27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主体身份信息; ②2024年8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③2024年8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8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陈述的情况;⑤2024年8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25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⑥2024年9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你对2024年8月27日的陈述情况无异议;⑦2024年8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的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11月1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31号)告知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
的违法情节,参照《莆田市东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处罚幅度,本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人民币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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