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千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242号)
发布时间:2024-12-23 09:4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4〕24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千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寿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DWFQKMXH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胜利南街1899号2001室
本局于2024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武侯大道项目起点路基施工范围内及秀屿区来塘村(武侯大道路基范围右侧林地及果地)的碎石场生产项目,经查询,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莆田市千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②2024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③2024年9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④2024年9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9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陈述情况;⑥2024年9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28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立即停止建设的事实并已告知你单位;⑦2024年9月12日你单位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总投资额情况;⑧2024年9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⑨2024年11月22日你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批复办理情况;⑩2024年9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3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1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4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0.8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取值为2、项目建设地点取值为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 = N +(M-N)×[(A -1)/4]×(1+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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