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鸿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01-21 10:2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鸿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侨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49GLM2F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梅雪西路518号

  本局于2024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未营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工况机调阅检测视频记录,发现:1、你单位1号汽柴油混合尾气检测线2023年8月19日下午对车牌号为闽B8P310、2023年9月13日上午对车牌号为闽BNV506和2023年9月14日下午对车牌号为闽BNG589车辆采用双怠速法进行尾气检测,你单位未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A双怠速法A.3.3要求,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便对上述三辆车出具检测结果均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你单位2024年9月27日11时29分至11时31分采用加载减速法对车牌号为闽BBD832的柴油轻型栏板货车进行检测,监控录像显示检测过程中该车辆尾气排放口明显冒黑烟,你单位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8.2.2要求,出具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2024年11月11日,经我局进一步调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制作询问笔录、提取相关证据。你单位对车牌号为闽BXU872、闽B61213两辆车柴油车采用自由加速法进行检测时,未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附录A(规范性附录)自由加速法A.4试验方法要求开展检测,检测过程未满足“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对车牌号为闽B2E671、闽BBM116、闽BJ5568 三辆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开展检测时,未依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附录A双怠速法A.3.3要求,检测过程未满足“发动机从总速状态加速至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70%额定转速持续时间均不足10秒。

  以上事实有:①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莆田市鸿辉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②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和岗前培训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③2024年10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4年10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收费标准》,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10月10日你单位提供的闽B8P310、闽BNV506、闽BNG589、闽BBD832四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四辆车检测信息;⑥2024年10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陈述情况;

  ⑦2024年10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4〕30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并已告知你单位;⑧2024年11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照片和你单位提供的闽BNV506、闽BBD832两辆车复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情况说明》,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⑨2024年11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和你单位提供的闽BXU872、闽B61213、闽B2E671、闽BBM116、闽BJ5568,证明你单位的陈述情况及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情况;⑩2024年11月27日你单位提供的闽BBM116和闽BJ5568两辆车复检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⑪2024年10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4年12月27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4〕3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 = N +(M-N)×[(A -1)/4]×(1+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伍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佰元整。

  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出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送达本机关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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