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11:1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066564351Y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码头村高林街1869号
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华东路3296号
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涵华东路3296号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检验检测服务,检查时现场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你(单位)出具的一份闽B98899通过双怠速检测法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但是该车辆检测过程未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国家标准附录A中A.3.3“发动机从怠速状态加速至 70%额定转速或企业规定的暖机转速,运转30s后降至高怠速状态。将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取样探头插入排气管中,深度不少于400mm,并固定在排气管上。维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高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同时计算过量空气系数(l)的数值。”和A.3.4“发动机从高怠速降至怠速状态15s后,由具有平均值计算功能的双怠速法排放测试仪读取30s内的平均值,该值即为怠速污染物测量结果。”的规定开展尾气排放检测,该车辆的检测未经过上述的三个过程,并且转速未达到额定转速70%以及高怠速转速的要求,你(单位)对这辆车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
2、你(单位)对闽B10605、闽B25063、闽AX3R50、闽B01167、闽B25205、闽D90594、闽B61625、闽B08212、闽B10695、闽D90636、闽B61096、闽B10467、闽B10598、闽B10465、闽B58018、赣F77632、闽HA5827、皖JK0180、闽B60646、闽B60645、闽B60881、闽AR1058、闽D90548、闽B00527、闽B32266、闽A70455、闽B61165、赣F09826、闽B61035、蒙J35481、闽B10633、闽B61336、闽B56631、闽B25072、闽B10600、闽B61596、闽B60690、闽B06866等38辆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减加速法)》(GB3847-2018)国家标准附录A中A.4.3“ 在进行自由加速测量时,必须在 1 s 的时间内,将油门踏板连续完全踩到底,使供油系统在最短时间内达到最大供油量。”、A.4.5“ 检测过程应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烟度计应记录每次自由加速过程最大值,应将上述三次自由加速烟度最大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的规定开展尾气排放检测,上述38辆车辆均在检测过程基本上转速仅维持在同一水平,未重复进行三次自由加速过程,你(单位)对上述38辆车辆都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9日,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江建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陈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4年9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9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1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陈育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5、2024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于2024年10月14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4年11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9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调阅车牌号为闽B98899、闽B10605、闽B25063、闽AX3R50、闽B01167、闽B25205、闽D90594、闽B61625、闽B08212、闽B10695、闽D90636、闽B61096、闽B10467、闽B10598、闽B10465、闽B58018、赣F77632、闽HA5827、皖JK0180、闽B60646、闽B60645、闽B60881、闽AR1058、闽D90548、闽B00527、闽B32266、闽A70455、闽B61165、赣F09826、闽B61035、蒙J35481、闽B10633、闽B61336、闽B56631、闽B25072、闽B10600、闽B61596、闽B60690、闽B06866等39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检测过程数据曲线截图,证明以上39辆车在检测过程你(单位)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8、2024年11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车牌号为闽B98899、闽B10605、闽B25063、闽AX3R50、闽B01167、闽B25205、闽D90594、闽B61625、闽B08212、闽B10695、闽D90636、闽B61096、闽B10467、闽B10598、闽B10465、闽B58018、闽HA5827、皖JK0180、闽B60646、闽B60645、闽B60881、闽AR1058、闽D90548、闽B32266、闽B61165、赣F09826、闽B61035、蒙J35481、闽B10633、闽B61336、闽B56631、闽B25072、闽B10600、闽B61596、闽B60690、闽B06866等36辆车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及检测过程数据曲线截图,证明你(单位)对以上36辆车重新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以及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询问笔录陈述内容,证明剩下三辆车中有两辆车牌为赣F77632、闽B00527的车辆被车主私自割废铁售卖,无报废单,车辆已拆解无法复检。另一辆车闽A70455车主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联系不到。证明你(单位)目前已基本完成整改。
9、2024年11月29日,莆田市盛海机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为闽B98899、闽B10605、闽B25063、闽AX3R50、闽B01167、闽B25205、闽D90594、闽B61625、闽B08212、闽B10695、闽D90636、闽B61096、闽B10467、闽B10598、闽B10465、闽B58018、赣F77632、闽HA5827、皖JK0180、闽B60646、闽B60645、闽B60881、闽AR1058、闽D90548、闽B00527、闽B32266、闽A70455、闽B61165、赣F09826、闽B61035、蒙J35481、闽B10633、闽B61336、闽B56631、闽B25072、闽B10600、闽B61596、闽B60690、闽B06866等39辆车的检测收费票据,证明以上39辆车检测所收取的检测费用;
10、2024年9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编号:161305340169)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检验检测资质情况;
11、2024年11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检测人员张呈祥身份证复印件及环保检测机构检验人员岗位能力确认表以及机动车环保尾气排放检验培训证明,证明检验人员张呈祥经过相关培训,掌握规范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方法;
12、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且根据你(单位)2024年11月29日提供的39辆车的检测收费票据,你单位违法所得为人民币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零伍佰元整。
2.处人民币壹拾柒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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