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号)
发布时间:2025-01-15 11:25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国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3HW0D13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锦江西路1508号
2024年10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尾气检测服务。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情形:
你(单位)正在营业,执法人员调阅你(单位)在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平台上面数据发现,你(单位)出具的车牌号为闽B7037R、闽B10404、闽BZT500、闽B27585、闽BW9633五辆车的合格检测报告,上述五辆车检测报告中检查项目“车辆是否存在烧机油或者严重冒黑烟现象”均填否,但调阅检测过程视频监控录像,上述五辆机动车检测过程中均有严重冒黑烟现象,你(单位)对上述五辆车出具检测结果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4日,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许国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姚华山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委托情况;
2、2024年10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0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0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姚华山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5、2024年10月22日我局出具以及2024年10月23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2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4年11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并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10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调阅车牌号为闽B7037R、闽B10404、闽BZT500、闽B27585、闽BW9633五辆车的检测视频录像光盘一份,证明以上五辆车在检测过程车辆尾气冒黑烟情况;
8、2024年10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调取的闽B7037R、闽B10404、闽BZT500、闽B27585、闽BW9633五辆车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对以上五辆车的报告中是否存在烧机油或严重冒黑烟现象的检查项目中做了虚假的描述;
9、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201305340211),证明你(单位)已取得检验检测资质;
10、2024年10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李建清参加相关车辆检测岗位培训证明,证明该人员经过相关岗位培训;
11、2024年11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调阅车牌号为闽B10404、闽BZT500、闽B27585、闽BW9633四辆车的检测视频录像光盘一份,证明以上四辆车在检测过程车辆尾气无冒黑烟情况;
12、2024年11月11日,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闽B10404、闽BZT500、闽B27585、闽BW9633四辆车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对以上四辆车重新检测并出具了合格检测报告;
13、2024年11月11日,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闽B7037R车主车辆注销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该车辆已经注销;
14、2024年10月23日,莆田市安发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闽B7037R、闽B10404、闽BZT500、闽B27585、闽BW9633五辆车的检测收费票据复印件,证明以上五辆车检测所收取的检测费情况;
15、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4年12月2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4〕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26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4、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以及你(单位)提供的关于5辆机动车检测收费票据复印件可知,你单位违法所得为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玖拾元整,
2.处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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