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荔城区鸿诚鞋盒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19号)

发布时间:2025-03-10 15:3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1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莆田市荔城区鸿诚鞋盒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04MA33P44912

  经营场所: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社区晴岚路70号

  经营者: 陈永生

  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8576

  经营者住址: 福建省晋江市罗山梧安古塘263号

  我局于 2024年12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正在生产,但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设备)未开启

  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陈永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2、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4年12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4年12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技术说明书》及《物质安全资料表》,证明当事人使用的原料;

  6、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经审批的环评等文件摘录复印件,证明相关审批手续办理情况;

  7、2024年12月31日当事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办理情况;

  8、2025年1月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9、2025年1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1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并已告知当事人;

  10、2025年1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11、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 (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2.6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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