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天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14号
发布时间:2025-02-19 15:5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1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天骏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俊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33NNREXJ
地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荔港北大道1227号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荔港北大道1227号的机动车检验检测站时,执法人员调阅机动车环保检测站管理信息系统。经查,汽油小型汽车闽BQC789、闽BUY111、闽B7P888在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站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检测过程发动机转速数据为恒值,不符合《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附录D中第D.3.2.5.2条转鼓转速检查“检查用转速表与测功机显示的转速偏差,折合为车速不得超过±0.2km/h”和第D.4.7.1条“检测系统可以通过OBD接口实时读取发动机的转速,并用于测试过程中的转速监控”的要求,但你(单位)对上述车辆均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同时,柴油轻型栏板货车闽BS5802、闽BMW583、闽B6C789在你(单位)机动车检验检测站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检测过程中CO2指标实测浓度全程为0,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附录B中第B.4.2.16条“在功率扫描,特别是排放测试过程中,如果排气中CO2的实测浓度低于2.0%,检测程序应中止,混合动力电动汽车除外,并提示‘检测停止-排放数据异常,请检查取样管’”的要求,但你(单位)对上述车辆均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情况;
3、2024年11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检测线的分布情况;
4、2024年11月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和车辆检测情况;
5、2024年11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2024年11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30号)和2024年11月21日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7、2024年12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和《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8、2024年12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1次。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24 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6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5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4,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最终罚款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陆拾元整(涉案车辆闽BQC789、闽BUY111、闽B7P888、闽BS5802、闽BMW583、闽B6C789检测费用均各为陆拾元整/辆);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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