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12号)

发布时间:2025-01-27 09:0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1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515463R

  住所:福建省仙游县盖尾镇仙华村华宝树坡街18号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现场有两台破碎机(配7条输送带)。其中一台破碎机(配三条输送带)正在生产,生产厂区现场共有7处沙石堆场,其中5处采用防尘网进行覆盖,靠近南边有2处堆场未采取防尘网全部覆盖,造成扬尘扩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①2024年10月9日,李龙杰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法人代表主体身份信息及该公司委托代理情况;

  ②2024年10月8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测管联动”现场照片及录像、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勘察及监测情况;

  ③2024年10月9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4〕3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责令整改情况;

  ④2024年10月16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复查及询问情况;

  ⑤杨建栋、章世华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4〕68)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限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试行)》(2021年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四类序号14)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类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贰拾壹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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