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兆发禽养殖基地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1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09:2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城厢区兆发禽养殖基地:
投 资 人:陈成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263GW9B
地 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硋灶村侯厝129号
我局于 2024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现场正在养殖,位于3号鸭舍旁的鸭粪露天堆放,未进行无害化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4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2024年12月24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莆田市城厢区兆发禽养殖基地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投资人陈成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2024年12月24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陈志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陈志勤系单位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④2024年12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4年12月24日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⑥2025年1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0.47万元整(人民币肆仟柒佰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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