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宏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3号)

发布时间:2025-03-14 09:22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门市宏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清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5310786352T

  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717室                                                                                 

  我局于 2025年1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6日23时21分至23时38分,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厦门宏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建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月塘南片区基本单元控规范围内(原天妃宾馆及周边拆迁地块)工地正在进行8#楼上部主体结构混凝土浇筑施工,现场有一台天泵和一辆搅拌车正在作业,有噪声产生,但施工单位无法出示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5年1月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2025年1月6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厦门市宏鼎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蔡清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2025年1月6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柯元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柯元树系单位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④2025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5〕3号)及2025年1月9日的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⑥2025年1月1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⑦2025年1月15日复查笔录、照片,证明该工地未开展施工作业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五)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万元整(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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