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建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4号)
发布时间:2025-03-21 09:2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建仁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国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13868487
地址/住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来塘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来塘村的空心砖生产厂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隧道窑正在烧结,碱液喷淋除尘脱硫设施正在运行,但淤泥、污泥等原料露天堆放;同时,现场你单位已安装烟气在线设备一套,经查阅在线运行维护记录,最近一次为2024年7月22日,不符合2018年3月1日实施的《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 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第10.2条日常巡检“……CEMS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所需的砂土、淤泥、污泥等原料在原料堆场内露天堆放,现场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烟气在线设备运行最近一次维护记录仍为2024年7月22日,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你单位收到《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9号)之后的在线运行维护记录台账,也无法提供其它材料证明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现场复核情况,你单位未按《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9号)要求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4年11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情况;
3、2024年11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的现场分布情况;
4、2024年11月4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5、2024年11月4日、12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6、2024年11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2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莆田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证明你单位为重点排污单位;
7、2024年11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9号)及11月29日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8、2024年12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及视频证据,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生产所需的砂土、淤泥、污泥等原料在原料堆场内露天堆放,现场仍未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烟气在线设备运行最近一次维护记录仍为2024年7月22日,你单位现场无法提供你单位收到《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9号)之后的在线运行维护记录台账,也无法提供其它材料证明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根据现场复核情况,你单位未按《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4〕29号)要求完成整改,且不配合签署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网络联网。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完整准确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执法监管的依据”,以及《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针对你单位“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定期检定、校准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9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3、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废气类别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元整;
2.责令停产整治。
针对你单位“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中(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4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2、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3、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0、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元整;
2.责令停产整治。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捌万玖仟元整;
2.责令停产整治。
责令停产整治的改正方式、期限包括:(1)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后立即停止生产;(2)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3)你单位应当在完成整改任务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单位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4)停产整治的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至停产整治决定解除之日止。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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