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锦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7号)
发布时间:2025-04-10 09:5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德锦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炜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4AK0B59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度尾镇仙竹村尖山
我局于 2024年12月25日对福建省德锦农牧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德化、永春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福建省德锦农牧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黄庆凤陪同下开展溯源排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常养殖生猪,生猪养殖存栏量2100头,母猪190头。环保设施有运行,采用猪-沼-果模式进行处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集水池通往沼气池中途设立一管道,该管道末端利用活动开关进行控制,打开开关可将管道内的沼液排向下方沟渠,沟渠最终流向苦溪,但现场没有发现排放痕迹。负责人黄庆凤承认该管道是由公司设立的,主要是用于下雨天收集池满后排放的。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0日,黄庆凤提供的福建省德锦农牧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黄炜希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2、2024年12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4年12月3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4、2024年12月30日,法定代表人黄炜希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信息;
5、2025年1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2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6、2025年2月1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7、2025年1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4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违反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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