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25号)
发布时间:2025-04-02 10:3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25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玉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35673695J
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宝峰街693号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对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承建的兰溪.官田里房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6日、19日夜间(22:00-23:50)进行浇灌平板水泥连续作业,检查时,该施工单位无法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其相关主管部门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施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0日承办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和当事人陈述情况;
2、2024年12月20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12345平台投诉单截图及2024年12月23日莆田市海宏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开具的证明,证明当事人夜间连续施工事实;
3、2024年12月20日,陈世权提供的当事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陈玉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4、2024年12月20日,陈世权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施工资质和施工责任及义务;
5、2024年12月2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6、2024年12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4〕39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7、2025年1月2日、1月6日、1月15日、1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整改期间仍然违法的情节,建议依法从重处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类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