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隆鑫建材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1号)

发布时间:2025-04-30 09:0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秀屿区隆鑫建材厂

  投资人:林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569281353T

  地址/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江村西山265号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位于你单位在你单位厂区外西南侧约200米处(东经:119.14957,北纬:25.2763;莆田市兴峤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东侧围墙外)设置的临时堆场。你单位在该临时堆场处堆放有占地面积长约80米、宽约6米、高度约3米的一般固体废物污泥,现场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经查,你单位接收外地市某公司产生的上述一般固体废物污泥(非危废)进行加工利用处置,但擅自堆放在该临时堆场。经查你单位无违法所得,案发后你单位将该污泥转运至厂区内,产生的转运费用为0.65万元,即处置费用为0.65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年1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及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认可情况;

  3、2025年1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该临时堆场位置情况;

  4、2025年1月22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5、2025年1月22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检测报告》、《一般固废(污泥)安全处置合同》、过磅单,证明该一般固体废物污泥为第I类工业固体废物、污泥来源、污泥总量;

  6、2025年1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7、2025年1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5〕2号)和2025年2月11日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8、2025年3月11日,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正太新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高盐废水处理站污泥危险性鉴别报告》,证明你单位临时堆放的污泥不是危险废物污泥;

  9、2025年3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4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11月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表中(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26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3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5,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裁量取值1,工业固体废物数量裁量取值5,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罚款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柒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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