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嘉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0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09:0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0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嘉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建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5550635664

  地   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兰亭街66-1号                                              

  我局于2025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公司位于莆田市城厢区华林经济开发区华汇东路133号的莆田市嘉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显示器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污水设施厌氧池底部连接的管道出现破损,未经处理的废水从厌氧池底部连接的管道溢流出去后,未再经过污水处理设施而流向外环境,我局现场委托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厌氧池底部连接的管道溢流口和溢流口周边地面各取七瓶水样。2025年1月20日,我局收到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闽正源测(2025)011608),该报告显示:厌氧池底部连接管★1溢流的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649mg/L(限值≤100mg/L)超标、悬浮物排放浓度为388mg/L(限值≤70mg/L)超标、总有机碳排放浓度为2400mg/L(限值≤30mg/L)超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2025年1月9日,法定代表人吴建波提供的莆田市嘉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其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2025年1月20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荣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荣珊系单位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④2025年1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5年1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⑥检测报告(闽正源测(2025)011608),证明莆田市嘉业光电电子有限公司的废水超标排放;⑦2025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5〕4号)及2025年1月22日的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⑧2025年1月23日复查笔录、照片,证明你公司厌氧池底部管道连接处破损已修复;⑨2025年3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4年修订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超标排污类序号1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4.2万元整(人民币壹拾肆万贰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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