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万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7号)

发布时间:2025-06-10 16:2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仙游县万辉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金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2Y8RR51D

  住      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大坝359号

  我局于 2022年9月15日对你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大坝359号的鳗鱼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养殖场正在养殖,第二沉淀池有多处漏水情况,渗漏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流向农田;其中东北侧地面2条径流有使用水泥简易修葺的排水沟分别从北往南、从南往北引向东北侧农田内;从北往南的排水沟中段设置有一条钢管,钢管一端通向农田中,现场钢管外排口正在排水。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在该钢管外排口处采1个水样。2022年9月22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外排的废水总磷浓度为1.84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2中一级排放标准2.68倍。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溪埔村大坝359号的鳗鱼养殖场再次现场检查,确认该场仍存续运营,且第二沉淀池东北侧有两处裂缝(两处渗水痕迹长度各约30厘米,宽度各约1毫米),2处裂缝系你公司2023年重新浇筑混凝土挡墙后因浇筑跨度较大产生的,池内少量废水通过该2处裂缝向外渗漏,未形成明显径流,无相关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主观故意。你公司立行立改,组织人员当场修补。2025年4月3日复查时,你公司第二沉淀池东北侧的2处裂缝已修补完成,沉淀池周边未见渗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2年9月1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与授权委托人的信息;

  2、2022年9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2年9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2年9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法定代表人林金标与授权委托人林金地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5、2022年9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2〕3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6、2022年9月22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2)污字1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废水检测情况与送达情况;

  7、2025年4月3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水污染源现场采样记录表》《现场样品保存、室内交接发放和原始记录交接单》及实验记录和《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等,证明监测报告的有效性;

  8、2022年10月2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9、2022年11月21日的案件审核表、2022年12月5日的案审集体讨论记录、2022年12月12日作出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当事人2022年12月16日的听证申请材料,2023年1月3日作出的听证通知书,2023年2月8日的听证笔录,2023年2月24日作出听证报告,2023年2月27日召开听证后案审集体讨论,证明对当事人作出原处罚决定书前有履行法定程序;

  10、2023年2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3〕39号),证明对当事人作出的原处罚决定;

  11、2023年7月2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莆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莆政行复〔2023〕62号);2023年11月29日,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3)闽0302行初154号);2024年3月28日,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闽03行终6号),证明对原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和法院判决结果;

  12、2025年3月12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13、2025年3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当事人仍存续经营的情形和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及对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的确认;

  14、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与方式;

  15、2025年4月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对2022年9月15日现场检查情况的再次确认;

  16、2022年9月15日和2025年3月1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裁量取值2、水日排放量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0.6+B)计算,处罚金额为13.3万元整。另,2023年对你公司的处罚系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版)计算,处罚金额为12.916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壹拾贰万玖仟壹佰陆拾伍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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