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春瑞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9号)
发布时间:2025-06-16 16:45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福建省春瑞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叶玉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322MA33DDJ617
地址/住址: 福建省仙游县社硎乡白硎村林学37号
本机关于2025年3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春瑞养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位于社硎乡尖峰西明垅林地布设的消纳管网不完善,部分消纳管口径为7.5厘米(经度118.6114, 纬度25.4767)未对消纳管进行细化分布至各消纳地。2025年3月4日晚上下雨后,部分未有效消纳的养殖废水,被雨水冲流至尖峰西明垅林地的天然山沟(经度118.6110, 纬度25.4754)。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叶玉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2、2025年3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及录像、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勘察及询问情况;
3、2025年3月12日送达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4〕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责令整改情况;
4、2025年3月11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1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该消纳地的养殖废水未能有效消纳情况;
5、2025年3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询问情况;
6、2025年4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复查照片、录像,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 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 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 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 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第十类序号3)的规定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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