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森水农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38号)
发布时间:2025-06-16 16:4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38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仙游县森水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洪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322MA35776W4E
地址/住址: 仙游县度尾镇仙竹村楼仔88号
本机关于2025年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在仙游县森水农牧有限公司法人陈洪森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养殖,生猪存栏量1000头左右,母猪80头。粪污治理设施有运行,粪污处理模式采用猪-沼-果进行消纳,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储液池内沼液通过PVC管排到养殖场南边自主开荒的山田内形成漫流(经纬度:25.26.49N,118.28.13E),漫流面积约2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2月25日,陈光铭提供的仙游县森水农牧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陈洪森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2.2025年2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3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4.2025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陈洪森提供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信息;
5.2025年3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7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6.2025年3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进一步证明现场补充调查的检查情况;
7.2025年3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8.2025年3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9.2025年3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5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十)违反其他类序号3的规定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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