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5〕42号)
发布时间:2025-07-09 17:42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4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 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陈玉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91350322735673695J
地址/住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宝峰街693号
本机关于2025年3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兰溪官田里房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在进行浇灌平板水泥作业,施工作业时产生的噪音影响周边环境,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按照监测规范在该工地围墙外进行噪音监测,监测结果为:61.8分贝,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 )》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夜间55分贝的标准。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世权全程陪同检查、监测,并对监测过程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3月12日、3月14日承办人员在检查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和当事人陈述情况;
2、2025年3月13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13号),监测结果超标。
3、2025年3月8日、3月18日 ,陈世权提供的当事人福建省莆田市联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陈玉熙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4、2025年3月21日,陈世权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材料,证明当事人施工资质和施工责任及义务;
5、2025年3月1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提供的执法证、监测人员合格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执法合法性;
6、2025年3月1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6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7、2025年4月2日、5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整改情况。证据,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8、2025年4月9日、5月14日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24号)、(莆仙环测〔2025〕43号)报告显示夜间Leq(dB)分别为54.1分贝、54.0分贝,证明已完成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5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 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类的规定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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