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5〕43号)

发布时间:2025-07-15 16:4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4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福建省莆兴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苏国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1555130975

  住      所: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蒲江村

  我局于 2025年4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从沼气池通往压滤机的排污管道设置有一个三通管道,养殖废水可由该排污管口通过场内水沟进入外环境,现场检查时该三通管道阀门关闭,未发现养殖废水排放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2、2025年4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等,证明现场勘察情况及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5年4月22日,苏国兴提供的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苏国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

  4、2025年4月22日,苏国兴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生猪养殖竣工环保验收备案意见的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环保材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环保相关手续办理情况。

  5、2024年4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6、2025年4月3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4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并已告知当事人;

  7、2025年5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8、2025年4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送达方式及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与方式;

  9、2025年5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查询的福建莆田良种猪繁育有限公司信息,证明福建莆田良种猪繁育有限公司已注销、当事人与福建莆田良种猪繁育有限公司的关系;

  10、2025年4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6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改正时间裁量取值1,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 (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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