鲸动科技(莆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47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18:2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4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鲸动科技(莆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珍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35D5KE3P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天妃路3653号5号楼4层
本局于2025年4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生产的成型流水线上,点胶工序和刷稀释剂工序未在集气罩内操作,产生的部分废气无组织排放。2025年5月16日通过调查,发现你单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①2025年4月24日,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陈珍灯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5月7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②2025年4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③2025年4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5年5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你单位提供的胶水和处理剂采购单,证明你单位的陈述情况;⑤2025年6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5〕1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⑥2025年6月1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复查照片;你单位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材料,证明现场整改情况;⑦2025年4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5年7月28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5〕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2、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 = N +(M-N)×[(A -1)/4]×(1+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你单位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参照《莆田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未填报排污登记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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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