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城厢区利福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闽莆环罚〔2025〕46号)

发布时间:2025-08-12 16:1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46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城厢区利福养殖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郭玉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3375110687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云庄村利云41号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5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养殖场现场正在养殖,位于你养殖场南侧的运动场旁边设有1根PVC水管收集鸭运动场废水,现场该处管道脱落,有排水迹象。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①2025年5月22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证明有适格的执法人员;②2025年5月22日,受委托人郭晓江提供的莆田市城厢区利福养殖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郭玉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③2025年5月22日,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郭晓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郭晓江系单位合法委托、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④2025年5月22日,受委托人郭晓江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该养殖场环保手续办理情况;⑤2025年5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⑥2025年5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⑦2025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5〕9号)及2025年6月6日的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⑧2025年6月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调查询问情况;⑨2025年6月17日,现场复查笔录、照片,证明位于你养殖场南侧的运动场旁边设有收集鸭运动场废水的PVC水管已修复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5〕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其他类序号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0.58万元整(人民币伍仟捌佰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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