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成长鞋材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莆环涵不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9-02 15:4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莆环涵不罚〔2025〕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成长鞋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大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257067J

  地址/住址: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庄居委会开放西路388号

  我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成长鞋材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西庄村的泡棉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存在将聚醚多元醇和硅胶色粉混合物从车间窗户直接倾倒到发泡车间南侧围墙外草地上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8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各一份,2024年8月14日你(单位)提供的受委托人林舜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信息情况及委托情况;

  2、2024年8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3、2024年8月14日、2024年9月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4、2024年8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4〕20号)和送达回证一份,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整改;

  5、2024年9月5日莆田成长鞋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报告和该公司倾倒的固体废物处置合同和发票,证明整改情况和处置费用。

  6、2024年9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7、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8、2024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取得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证明你(单位)倾倒的固废的类型。

  9、2024年8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10、2025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11、2025年5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调查询问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不罚告〔2025〕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对已列入我省生态环境领域不予处罚、不予强制等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不予强制;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不予强制情形的违法行为,同样不予处罚、不予强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和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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