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红太阳精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58号)
发布时间:2025-09-22 09:45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58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福建省红太阳精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曾丽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118532054
住 所: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街888号
我局于 2025年7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2025年6月27日14时38分断开水质自动采样器电源,直到2025年6月27日20时56分开启水质自动采样器电源,水质自动采样器电源断开持续6小时18分钟,期间水质自动采样器没有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通过调阅视频监控发现你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事实;
2、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等,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7月18日,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复印件证、被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和授权委托情况;
4、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5、2025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莆田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通知》复印件(节选),证明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
6、2025年8月1日,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
7、2025年8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5年8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调查过程及相关人员调查询问情况;
9、2025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10、2025年8月5日,你公司被授权委托人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印件(节选)、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明违法行为发生地、废水类别、排放去向等情况;
11、2025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信访投诉平台在线调阅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和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测监控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4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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