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54号)
发布时间:2025-09-10 09:5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5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福建欣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继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MA322QDH86
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东桥镇义由新村41号
本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单位承建的联发誉湖嘉和公馆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群众举报玉湖片区工地夜间施工问题,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4日对联发誉湖嘉和公馆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并现场出具2025年6月3日23时59分施工作业的视频,你单位项目负责人承认该时间点在进行基坑支护水泥搅拌桩施工,施工作业期间有噪音产生,但你单位未办理夜间连续施工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①2025年6月4日,授权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 ②2025年6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③2025年6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具2025年6月4日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5年6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5〕3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⑤2025年6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复查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⑥2025年6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⑦2025年6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午间、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在午间、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5年8月29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于午间、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裁量规定未对该法律条款作个性裁量细化规定,不予取值)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1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3,裁量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 = N +(M-N)×[(A -1)/4]×(1+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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