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佳源养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65号)
发布时间:2025-09-30 10:12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65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秀屿区佳源养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丽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671926525W
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四村村苏塘山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你单位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街道四村村旧徐92号的生猪养殖厂时,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东北侧猪舍养殖废水未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通过猪舍下方的土沟,排入东北角1条长约50米、宽平均约3.5米、0.2米深的坑塘,坑塘内排满粪污水,坑塘末端人为开挖一缺口,粪污水经该缺口流入下游树林。经采样监测,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1)化学需氧量为2464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16倍;(2)氨氮为251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1375倍;(3)总磷为59mg/L,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6.375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采样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采样情况;
2、2025年6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执法人员、采样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现场检查、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采样情况;
3、2025年6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股东对现场检查、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采样情况的认定情况;
4、2025年6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采样情况的认定情况;
5、2025年6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现场分布情况;
6、2025年6月25日、2025年6月26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7、2025年6月25日,你单位受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
8、2025年6月25日、7月29日、8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5年6月30日福建省研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YCJC25063001)及2025年7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该检测报告回证,证明你单位存在并知晓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
10、2025年7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5〕6号)和2025年7月10日送达回证,证明已下达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检查照片,证明你单位正在养殖,废水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2025年6月25日发现的排入坑塘的东北侧猪舍养殖污水排水口已封堵,养殖污水已接入废水处理设施,东北角坑塘内粪污水已清理,周边未见废水外排。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9月22日,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5〕9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11月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3,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裁量取值3,水日排放量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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