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明锐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75号)

发布时间:2025-10-23 15:4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75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明锐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66193969B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2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明锐鞋业有限公司位于莆田市涵江区三江口镇涵庭西路2号的鞋材生产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两条制鞋成型线前道刷胶工段和后道刷去渍油工段正在生产作业,未配套废气收集设施,作业时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黄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3、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4、2025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黄胶)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去渍油)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原料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5、2025年8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并于2025年8月12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5〕7号),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8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当事人整改情况;

  7、2025年8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8、2025年8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审批档案提取的当事人《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摘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

  9、2025年8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网站提取的当事人近两年案件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

  10、2025年8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提取的当事人的信访投诉件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11、2025年7月29日、8月4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对你(单位)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叁万玖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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