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章圣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76号)

发布时间:2025-10-23 15:5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76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涵江区章圣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秀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7053978104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新丰村

  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大底车间有1台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引风机+活性炭吸附设施)没有运行,未对大底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莆田市涵江区章圣鞋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勘查附图和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提供的莆田市涵江区章圣鞋业有限公司环评相关内容,证明当事人大底工序生产过程产生有机废气,需对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4、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卢天明制作询问笔录,证明询问情况;

  5、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并于2025年8月13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涵环责改字〔2025〕8号)一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6、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2025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卢天明制作询问笔录,证明询问情况;

  8、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5年7月30日,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当事人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对你(单位)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法定处罚下限N的取值为2万元,法定处罚上限M的取值为20万元,共性裁量基准表中“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等级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等级1;”、修正裁量基准表中“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或者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主观过错程度:无明显证据,裁量等级(空白)”和个性裁量基准表第(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中“违法事实:未采取密闭措施、安装使用污染防治措施或其他减少排放措施其中一项或两项,导致污染物未经有效处理外排的,裁量等级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报告表,裁量等级2;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区,裁量等级1”,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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