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77号)

发布时间:2025-10-28 15:2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7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忠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611853432L

  地址: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园内

  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兴利科技园内的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熔化炉车间建有1台1.5t/h、1台0.75t/h、1台2.0t/h和1台2.5t/h熔化炉,共4台熔化炉,与你(单位)于2016年12月26日通过环保备案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版)中主要生产设备熔化炉为1台1.5t/h和1台0.75t/h熔化炉不符。你(单位)增加1台2.0t/h和1台2.5t/h熔化炉,未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林忠峰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5年7月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和《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调查取证情况;

  3、2025年7月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审批档案提取的《涵江区环保局关于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交通工具配件生产项目环保备案意见的函》复印件、2025年7月3日当事人提供的《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交通工具配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备案版)摘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环保手续及批复的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4、2025年7月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摘录,证明当事人扩建项目环评类别,须办理报告表;

  5、2025年8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6、2025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的部分2.0t/h熔化炉《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和部分2.5t/h熔化炉《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扩建项目投资总额及建设时间;

  7、2025年8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网站提取的当事人近两年案件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无环境违法行为;

  8、2025年8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提取的当事人今年以来的信访投诉件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周边的环境影响;

  9、2025年8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从生态环境部门网站提取《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大变化执行时段的复函》(环评函[2022]91号),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适用法律条款;

  10、2025年8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5〕9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11、2025年8月1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调查询问情况;

  12、2025年7月3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熔化炉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你(单位)熔化炉扩建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有提出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9月19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9月25日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莆环涵听通〔2025〕2号)并于2025年10月14日召开听证会。

  你(单位)提出的听证理由中:“①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环评是否可以免于处罚;②因为市场竞争激烈、新增熔化炉是为解决工艺瓶颈、提升产品质量和效率,非单纯扩产、新增设备后整体产能未显著变化、投产后严格落实污染控制措施,未造成实际污染和环境事件,导致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擅自投入生产使用,是否可以免于处罚;③是否在自由裁量时对相关因素如危害后果等进行考虑;④2025年7月3日的勘查笔录及照片无法证明2.5t/h熔化炉有实际投入运转。”经我局审核,以上理由均不成立,决定对你(单位)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理由如下:“①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环评,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前,严禁开工建设。客观因素不能成为违法的理由,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1台2.0t/h熔化炉建设时间为2020年7月,1台2.5t/h熔化炉建设时间为2022年7月,该违法行为超过两年,对该违法行为不予处罚;②市场生存压力、为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工艺瓶颈,你(单位)应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合理规划和科学决策来应对市场挑战,不能以生存压力和解决工艺瓶颈为借口违反环保验收规定;对于整体产能未发生显著变化,虽然实际产能可能并未出现明显变化,但新增的锅炉事实上提升了你(单位)的生产能力,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不需要对产能进行判断,只要实施了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已擅自投入生产使用行为,即符合处罚要件;对于对周边生态环境及居民生活未造成不良影响,环保验收制度是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不能因为暂时未出现污染后果而免除企业的验收义务,且根据“12345”信访投诉平台上调阅的截图反馈,2025年1月1日-7月7日,周边群众对你(单位)的噪声与废气问题提出4次投诉;对于积极配合调查,已经在自由裁量时予以考虑;③对你(单位)听证中提出的各种因素已在自由裁量时予以考虑;④2025年7月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记录的是当日检查情况,非该炉未投入使用,该炉的实际情况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法定代表人林忠峰已承认该2.5t/h熔炼炉已实际建设投产使用。

  你(单位)熔化炉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你(单位)1台2.0t/h熔化炉建设时间为2020年7月,1台2.5t/h熔化炉建设时间为2022年7月,该违法行为超过两年,不予处罚。

  你(单位)熔化炉扩建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结合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的规定计算,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元;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3;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空白),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空白),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对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处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熔化炉扩建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行为不予处罚;决定对莆田市荣兴机械有限公司熔化炉扩建项目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行为作出处人民币贰拾柒万柒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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