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亿承鞋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74号)

发布时间:2025-10-24 15:4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7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福建省仙游亿承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俊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2261125005XY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郊尾镇东路89号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配套建设一套采用UV光氧+活性炭的有机废气处理设施,车间鞋业成型线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有机废气收集设施处理后由排气筒排放,现场发现你(单位)UV光氧催化设施电源未开启,且光氧催化设施有一个门未关闭,处于敞开状态,鞋业成型线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从该门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林子喜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2、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周俊宏台湾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林子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

  3、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林子喜提供的《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文件摘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环保相关审批手续;

  4、2025年7月23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建栋、章世华提供的《福建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性;

  5、2025年7月23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勘察)、询问及位置情况;

  6、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提供的5天前维修人员维修光氧催化设施时有一个门未关闭的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7、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林子喜出具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8、2025年8月5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送达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1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责令改正的事实;

  9、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林子喜进行询问,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的陈述情况;

  10、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复查你(单位)并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复查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2025年10月15日,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4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计算,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捌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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