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歌士玮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79号)
发布时间:2025-10-29 10:3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7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福建歌士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金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300685062844A
地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海橡路466号
本机关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型生产工序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产生的有机废气收集后使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工艺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发现废气治理设施的收集风机有运行,通往UV光氧催化的电线直接断成两截,造成UV光氧催化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2024年度排污许可允许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0.746吨,对照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你(单位)自行填报的2024年度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中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量为5.13吨。执法人员对照2019年你(单位)环保验收数据,日产量9000双,当日生产10小时。2024年总产量为2629954双,核算生产时间为2629954÷9000×10=2922小时,根据你(单位)2024年度自行开展的检测报告(闽中科环检〔2024〕010327号)中非甲烷总烃排放平均速率为1.2kg/h,经核算你(单位)2024年度VOCs(非甲烷总烃)排放总量为2922h×1.2kg/h=3.5064吨,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3.70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蔡清清提供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2、2025年7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3、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蔡金发、受委托人蔡清清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身份信息情况;
4、2025年7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5、2025年8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11号)《送达回证》,证明责令改正的事实;
6、2025年8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照片》,证明复查整改情况;
7、2025年9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及你(单位)提供整改后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完成整改情况;
8、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蔡清清出具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
9、2025年8月26日,执法人员苏清海提供的在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1次(含本次);
10、2025年7月23日,由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苏清海、李金生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10月17日,本机关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5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贰万贰仟元。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超过许可排放量排污情况裁量取值3、排放去向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贰拾陆万伍仟元。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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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