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丰得利鞋服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0号)

发布时间:2025-10-30 10:4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0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丰得利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玉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53128623H

  经营地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天妃路3653号

  本局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6号楼5层车间内高频热压、印刷工序正在生产,配备的“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总电源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其印刷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排放。

  以上事实有:①2025年7月29日,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信息;②2025年7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③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④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⑤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的陈述情况;⑥2025年8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5〕7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⑦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复查照片,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情况;⑧2025年7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竣工环保验收会议现场验收意见》,证明你单位6号楼5层车间高频印刷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应正常使用的事实;⑨2025年7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本局已于2025年10月22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罚告〔2025〕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针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和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裁量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 = N +(M-N)×[(A -1)/4]×(1+B)计算,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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