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三合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2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10:13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莆田市涵江区三合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8U85890A
住 所: 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石东村石庭东路1019号
我局于 2025年8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注塑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风机未开启,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注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后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提供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身份信息;
2、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对你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4、2025年8月18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证明注塑车间产生的有机废气需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
5、2025年8月19日,我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6、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7、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8、2025年8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信访投诉平台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情况;
9、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你公司两年内的环境违法次数;
10、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整改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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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