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4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11:4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4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永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MA32TKQL4X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赤港路莆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2025年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拆解车间正在进行拆解作业,场地上堆放有未拆解汽车及拆解后的零部件;你(单位)设置有2间危险废物暂存间,其中1间存放有5个装有废蓄电池的吨袋;另1间存放9个装有废机油的铁桶(180L)、1个装有含油污泥的吨袋、1个塑料空桶(空桶上贴有机油滤清器标签)、1个装有废线路板的吨袋。在危险废物暂存间东侧拆解区域放置一堆机油滤清器,未进入危险废物暂存间。经查阅你(单位)2025年的危险废物相关管理台账,台账显示截至2025年8月28日,危险废物暂存间剩余贮存量为:废蓄电池3800kg、废尾气净化装置138.4kg、废机油1995kg、含油污泥1279kg、机油滤清器821kg、废线路板126.8kg。现场使用你(单位)地磅对暂存间内装有含油污泥废物的1个吨袋进行称重,地磅数据显示为500kg,与台账记录中剩余贮存量相差779kg;危险废物暂存间东侧拆解区域放置的一堆机油滤清器,经收集使用你(单位)地磅称重,数据显示为270kg,与台帐记录中剩余贮存量相差551kg。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永洪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2、2025年9月5日,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陈海燕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授权情况;
3、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使用执法记录仪拍摄影像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5、2025年9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并于2025年9月8日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涵责改字〔2025〕11号),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2025年9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郭永洪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7、2025年10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授权人陈海燕询问,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相关涉案人员的陈述情况;
8、2025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并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执法记录仪拍摄影像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
9、2025年8月28日,由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业主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扩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摘录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已办理环保相关审批手续及危险废物产生情况;
10、2025年8月28日,由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业主提供的危险废物台账若干,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管理台账记录情况;
11、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截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4〕113号)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
12、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信访投诉平台(福建省12345便民服务平台)在线调阅截图,证明你(单位)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情况;
13、2025年9月5日,由莆田市物供汽车报废有限公司业主提供的委托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危险废物合同,福建兴业东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相关资质复印件,证明机油滤清器和含油污泥危险废物是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无相关违法所得;
14、2025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涵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
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取值为10万元,法定处罚上限M取值为100万元,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中“违法行为后果:违法行为环境影响程度小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下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个月以上,不足3个月,裁量取值2;违法行为发生地: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2次,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未发现对周边生产经营、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裁量取值1”;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违法行为:虽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但记录不完整的,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中“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或者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故意,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的规定计算,且当事人机油滤清器和含油污泥危险废物付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无相关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壹拾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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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