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龙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荔不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11-28 10:49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荔不罚〔2025〕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龙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MA2YENU44P  

  住所: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汀渚村城涵西大道3355号    

  我局于2025年9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临时贮存仓库内贮存的危险废物张贴有危废标识,但存在部分危废标识记录不全(无产生日期、重量等信息),无法与台账进行核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4日,你(单位)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平面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2025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5、2025年9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下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荔责改字〔2025〕8号)和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6、2025年9月9日,你(单位)提交的申请书,证明申请提前解封的事实;

  7、2025年9月1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复查照片,证明现场解封及整改情况;

  8、2025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合法性;

  9、福建省移动执法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行政处罚的事实;

  10、《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摘录),证明不予处罚所适用的自由裁量规则内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0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荔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鉴于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情节,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中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序号8“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罚”事项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和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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