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赞意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6号
发布时间:2025-12-05 10:3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6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莆田市赞意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小雪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MACEJ06U9F
住 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灵川镇太湖村太湖995号
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0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环保设施正在运行。根据《关于2025年污染源执法监测企业名单的通知》(莆环保[2025]68号)对你(单位)开展监督性监测。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采样。2025年9月3日收到莆田市环境监测站2025年8月29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莆环测污2025016号,报告显示你(单位)废水中总磷超标,监测数据为10.7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总磷限值8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①2025年8月19日,受委托人严智斌提供的莆田市赞意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翁小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②2025年8月19日,受委托人严智斌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严智斌系你单位合法委托;
③2025年8月19日,受委托人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赞意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④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⑤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⑥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⑦2025年8月29日,莆田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莆环测污2025016号),证明你单位废水超标排放;
⑧2025年9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监测报告(编号:莆环测污2025016号)送达回证,证明已告知你单位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⑨2025年9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5)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⑩2025年9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对你单位的调查询问情况;
⑪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为1次;
⑫2025年9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复查笔录、照片,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复查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我局委托福建省研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取样人员在该厂生产废水排放口开展废水采样监测;
⑬2025年10月9日,福建省研策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废水采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NO:YCJC25100901),证明你单位废水达标排放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5〕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2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为1(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1、排放污染物超标情况裁量取值1、水日排放量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为-0.4(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1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币拾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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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