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章伟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7号

发布时间:2025-12-12 10:41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姓名: 蔡章伟  

  身份证件号码: 350583********0715       

  住址:  福建省南安市仑苍镇********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29日根据群众反映对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在位于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圣岭街1638号从事工业阀门铸造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及环保设施竣工自主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因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环境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律责任追溯时效,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对该公司从事工业阀门铸造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你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的个人身份信息;

  2、2025年9月16日,你提供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福建胜龙工业有限公司主体情况;

  3、2023年11月2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3年12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查照片,证明当时复查情况;

  5、2023年11月29日、2023年12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当时的陈述情况;

  6、2023年12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3〕6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7、2025年9月1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的陈述情况;

  8、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你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1次;

  9、2025年10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的陈述情况;

  10、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建栋、彭少凡提供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合法性。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12月2日,本机关已向你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9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当事人2023年11月29日的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一)建设项目管理及评价制度类序号7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5万元,裁量系数A(A=50%x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x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万玖仟元整。

  经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计算,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二)违反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制度类序号1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法定处罚下限N为5万,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污染后果等级裁量取值1、经济承受能力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3、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空白、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40%):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经裁量处罚金额计算公式X=N+(M-N)×[(A-1)/4]×(0.6+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适用对当事人有利的规定,即适用旧的裁量规则处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柒佰伍拾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使用帮助 | 站点地图

主办: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联系方式:0594-2688958 地址: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市机关大院1号楼 邮编:351100

Copyright@2008-2011 闽ICP备12019235 网站标识码:3503000052

sthjj.putian.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统计:{{pvCount}}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