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12-17 10:45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8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仙游县盖尾镇仙华宝树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龙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515463R
住 所: 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盖尾镇仙华村宝树坡街18号
我局于 2025年8月7日至2025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阅你单位环保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竣工环保验收手续中颚式破碎机和圆锥破碎机均为1台;经核对石料破碎现场主要生产设施,有2台颚式破碎机,3台圆锥破碎机。2台颚式破碎机中1台已生锈,经确认在2022年前已损坏停用,3台圆锥破碎机中一台有粘贴铭牌,型号为PYZ1750,另外两台未粘贴铭牌;3台圆锥破碎机内均有沙石残留,有加工生产痕迹,经确认有加工生产,最近一次加工生产时间是2025年7月24日;石料破碎工序有建设厂房、传送带有设置围挡;调阅你单位用电使用情况,今年1月至7月都有生产;调阅你单位销售记录,今年1--6月均有砂石出库记录。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补充调查询问,核实你单位生产情况与新增设备建设时间,你单位提供2015年矿区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等材料,证明新增的1台颚式破碎机、2台圆锥机均在2015年前建成。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
3、2025年8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4、2025年8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察图,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5、2025年8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6、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节选,证明通过验收的颚式破碎机数量为1台、圆锥破碎机数量为1台;
7、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销售记录,证明今年1--6月均有砂石出库记录,均有生产;
8、2025年8月7日当事人提供的租赁合同、2025年8月13日执法人员调阅并经当事人确认的用电情况清单,证明当事人今年均有生产;
9、2025年8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7号)及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10、2025年8月1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证据,证明当事人通过监控确认生产情况;
11、2025年8月13日、2025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补充陈述情况;
12、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提供2015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节选及对应的验收材料,证明新增的1台颚式破碎机、2台圆锥机均在2015年前建成;
13、2025年8月1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
14、2025年8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2(含本次);
15、2025年8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信访投诉平台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情况;
16、2025年8月1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新增1台颚式破碎机、2台圆锥破碎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调查,新增设备建成时间为2015年之前,至今已超过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新增的2台圆锥破碎机未经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投入加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2025年11月19日我局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1月27日以《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莆环听通〔2025〕1号)通知你单位听证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注意事项,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的说明》,你单位撤回陈述申辩与听证申请,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序号7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0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2、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取值1、项目建设地点取值1、违法行为改正时间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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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