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赖店镇玉山养鳗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5〕89号
发布时间:2025-12-18 17:06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5〕89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仙游县赖店镇玉山养鳗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2YR5520M
地址:仙游县赖店镇玉山村十二组、十三组、二十二组(下洋110号)
经营者:赵国娇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50322********2538
本局于 2025 年 8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养殖区域内东南侧排水水路上(东经:118.703944,北纬:25.329751)设置有一块铁板隔断,铁板上存在一个活动排水口,开口约0.5平方米,现场检查时该排水口已开启,铁板隔断上排水口旁的养鳗池边上摆放着一个扳手、一个老虎钳和一个螺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养殖尾水处理设施没有运行,污水总排放口没有排水。现场有2个养鳗池正在更换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从养鳗池内流入养殖场排水水路后,汇聚至铁板隔断处后,直接通过铁板隔断上已打开的活动排口处排出并顺着养殖场东南侧围墙下排水口直排外环境水渠内。经采样监测,你(单位)场内铁板隔断内排水沟总磷为0.24mg/L、场内铁板隔断外排水沟总磷为0.26mg/L、围墙外水沟总磷为0.41mg/L。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现场勘察及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的询问情况;
2、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7张及录像,证明现场勘察情况;
3、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所处位置及周边环境;
4、2025年8月19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赵国娇提供营业执照及赵国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5、2025年8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杨建栋、吴永生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性;
6、2025年8月26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结果告知书》《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7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单位)水样监测结果告知及送达情况;
7、2025年8月2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1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8、2025年9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在东南侧排水水路上截流铁板中间的活动排水口已通过电焊的方式进行焊接封闭堵死,完成整改的情况;
9、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1次。
你(单位)上述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造成部分水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排外环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1月14日,本局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16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2025年11月1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9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会上提出:“1、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定性错误,我场行为不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2、法律适用与处罚裁量不当,拟处罚量罚过重,违反‘过罚相当’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经本局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会议研究,你(单位)未从规定排口排放水污染物,私设排水口不需要隐蔽,属于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自由裁量取值合理,证据明晰,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中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裁量取值1、水日排放量裁量取值3、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自由裁量计算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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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