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榜头镇兴飞铁件加工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6〕1号)
发布时间:2026-01-13 18:07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6〕1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仙游县榜头镇兴飞铁件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3XD2C1B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泉山社区创新路116号
经营者:黄飞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50322********1534
本局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部分废矿物油及废油桶,但未建立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记录台账。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7日,由当事人经营者黄飞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经营租赁协议,及2025年10月22日提供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复印件,证明该加工厂主体信息;
2、2025年10月1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现场检查(勘察)情况;
3、2025年10月17日,当事人经营者黄飞签署的《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证明当事人文书送达方式;
4、2025年10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5、2025年10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6、2025年11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复查照片》,证明当事人已整改情况;
7、2025年11月10日,由经营者黄飞提供的危险废物处置服务合同、废包装桶回收协议、危险废物出入库及处置记录表,证明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8、2025年11月11日,由福建泉兴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加探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汽车配件生产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复印件及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从事汽车配件生产项目的环评手续及验收的情况及被询问人的身份及陈述情况;
9、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1次;
10、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性;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附表截选,证明当事人设备解体维修时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危险废物。
你(单位)上述危险废物暂存间内暂存部分废矿物油及废油桶,但未建立相关危险废物管理记录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5年12月30日,本局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21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2、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裁量取值3;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1、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空白,经自由裁量计算公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附件下载
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