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赖店啊瑞水产养殖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14 18:1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6〕2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仙游县赖店啊瑞水产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322MA35B4P58R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玉山村珠山336号

  经营者:李金瑞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350322********4339 

  本局于 2025 年 9 月 1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鳗鱼养殖区域内东南角排水水路上设置有一个开口约0.3㎡的排水口,该排水口与该场界围墙下的破洞相通,可直达养殖场界外环境,该排水口内侧放置有一块铁质格栅和一块木板及排水口旁上方覆盖一块黑色膜布。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养殖状态,26号、27号养鳗池内的养鳗水从池壁破损处渗出流入养殖区域内的排水水路中,因地势高低原因汇聚至养殖区域内东南角后,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开口约0.3㎡的排水口排出并通过围墙下的破洞处流入外环境排洪渠中,进入下学溪,汇入柴桥头溪,最终并入木兰溪。另你(单位)养殖区域东南角的沉淀池池壁底部存在一个约15公分的破裂口,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通过池壁底部的破裂口渗出流入开口约0.3㎡的排水口(未经过排水口)所在的东南角排水水路后,顺着围墙下的破洞处流入外环境排洪渠中。经采样检测,你(单位)养殖区域东南角排水水路上设置的排水口的格栅内总磷为1.73mg/L,格栅外总磷为1.22mg/L,养殖场场界围墙外东南方向进入排洪渠的排口总磷为1.15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中磷酸盐一级标准0.50mg/L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水体采样监测情况及当事人的陈述情况;

  2.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经营者李金瑞提供的营业执照、李金瑞个人身份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等材料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

  3.2025年9月1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平面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养殖区内开口约0.3㎡的排水口所处位置及周边环境;

  4.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合法性;

  5.2025年9月20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综合查询报告、莆田市水功能(二级)区划表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及你(单位)废水排放去向区域为III类水域;

  6.《莆田市仙游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莆仙环测[2025]88号)及2025年9月24日送达回证,证明水样监测结果及送达情况;

  7.《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仙责改字〔2025〕12号)及2025年9月24日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已责令你(单位)改正的情况;

  8.2025年10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9.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2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1次。

  你(单位)上述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12月4日,本局已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莆环仙罚告〔2025〕20号),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在2025年12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29日举行听证会。你(单位)在会上提出:“1、排污口是用于排放沙子和鳗鱼粪便,当天是由于排污口破壁流出而非排污口流出。2、原因和做法我承担,未及时修复破损。造成结果后,堵塞排污口20天后鳗鱼死亡,损失几百万,望减轻处罚”。经本局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会议研究,你(单位)现场存在池壁、围墙破损没有及时处理,还设置排水口,导致养殖废水未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从你(单位)在排水水路中私设的排水口流入厂界围墙,并通过厂界围墙破洞处直接排入外环境的行为,系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自由裁量取值合理,证据明晰,不符合《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中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条件,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闽环规〔2024〕3号)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三)水污染防治类序号3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废水类别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3、排放污染物超标状况裁量取值2、水日排放量裁量取值3、排放去向或区域裁量取值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综上,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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