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新龙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6〕3号)

发布时间:2026-01-22 17:0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6〕3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 莆田市新龙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海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D3GDJU2H

  住      所: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南街1386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三楼组合车间中两条组合鞋底贴合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未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汤炎祥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信息;

  2、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汤炎祥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主体信息;

  3、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4、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制作的《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对该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5、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陈述情况;

  6、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提供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新龙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莆田新龙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节选,证明当事人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办理情况、贴合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7、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汤炎祥提供的《莆田市新龙展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鞋项目(分阶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证明当事人验收情况、贴合过程中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需经收集处理后排放;

  8、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汤炎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证明当事人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

  9、2025年11月6日,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汤炎祥提供的聚氨酯粘合剂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明胶粘剂的主要成分;

  10、2025年11月1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责改字〔2025〕10号)及2025年11月20日当事人签署的《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改正的事实;

  11、2025年11月2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照片,证明现场整改情况情况;

  12、2025年11月2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被询问人的补充陈述情况;

  13、2025年11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当事人在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含本次);

  14、2025年11月2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信访投诉平台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情况;

  15、2025年11月6日,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你单位的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7日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和个性裁量基准表(五)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8的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事实裁量取值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裁量取值2、项目建设地点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的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相关凭证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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