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东鑫模具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6〕6号)
发布时间:2026-02-05 11:20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6〕6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莆田市东鑫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照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MABM9MH479
地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靖安路335号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厂区内污水收集池污水通过一根白色PVC管道排向厂区外灌溉渠道边,经采样监测,厂区内污水收集池污水、厂区外废水排放口污水(该污水由厂区内污水收集池排放至厂区外灌溉渠道边)pH分别为12.0、11.9,超过pH排放标准(参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pH排放标准为6-9);你单位危废管理台账中有记录产生及入库污泥7袋,危废储存间内有13袋污泥且均未粘贴危废标识,台账与现场情况不一致。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采样监测情况;
2、2025年9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执法人员、监测人员分别对你单位现场检查、采样监测情况;
3、2025年9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平面图》,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污水采样点现场分布情况;
4、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表B.2 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证明你单位2025年7月11日至8月8日入库污泥7袋;
5、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身份信息;
6、2025年9月1日、2025年10月23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受托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情况及受托人的身份信息;
7、2025年9月1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2年6月)、《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莆田市东鑫模具有限公司鞋模具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转让协议合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5年5月)等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调取的《莆田市东鑫模具有限公司鞋模具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22年11月)、《莆田市东鑫模具有限公司鞋模具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2年12月)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等,证明你单位环评批复验收及排污许可等情况;
8、2025年9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身份;
9、2025年9月1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在线调阅截图,证明你单位在两年内环境违法次数为1次(含本次);
10、2025年9月4日、2025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9月1日现场检查、采样监测的认定情况;
11、2025年9月4日福建省莆田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闽莆环测2025038号)及9月9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送达该监测报告回证,证明你单位存在并知晓厂区内污水收集池和厂区外废水排放口污水中污染物超标的违法行为;
12、2025年9月10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5〕8号)和9月12日送达回证,证明已送达你单位《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秀责改字〔2025〕8号);
13、2025年9月1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检查照片、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的《表B.2 危险废物入库环节记录表》,证明你单位厂区北侧围墙底下污水收集池已封堵,通往围墙外的白色PVC管道已拆除并封堵,危废储存间内的污泥已粘贴标识,危废台账已补充完整,已整改;
14、2025年10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厂区北侧围墙底下污水收集池已封堵,通往围墙外的白色PVC管道已拆除并封堵,危废储存间内的污泥已粘贴标识,危废台账已补充完整,已整改;
15、2025年10月23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工人廖自清承认倒入1桶经处理后的回用水至厂区内污水收集池;
16、2025年11月7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工人廖自清身份和未如实记录危废台账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认定;
17、2025年12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外埋入路面下的PVC管道现场检查情况;
18、2025年12月5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视频,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厂区外埋入路面下的PVC管道现场检查情况;
19、2025年12月8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对你单位厂区外埋入路面下的PVC管道现场检查的认定情况;
20、2025年12月22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取的信访投诉平台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对周边居民单位的影响情况。
你单位厂区内污水收集池污水通过一根白色PVC管道连通厂区外灌溉渠道边,涉嫌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的规定。
2025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秀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12月29日提交听证要求,提出你单位已建立危废管理台帐,只是新入库部分未及时办理入库登记,不属于未如实记录危废管理台帐的违法行为,即使构成违法应当适用首违不罚,以及案涉污水收集池和PVC管道不属于你单位,且与你单位无连接,不应依据监测结果进行行政处罚等陈述申辩意见。经听证、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你单位作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危废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法定主体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 1259-2022)第6.2条规定,产生后盛放至容器和包装物的,应按每个容器和包装物进行记录。你单位未记录的6袋污泥实际上于2025年8月11日入库,至2025年9月1日被我局检查发现已逾期20天,且无任何合法延迟登记的依据,属于未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未能如实记录危废管理台账,属于自身责任缺失,不能成为免于处罚事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适用首违不罚需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台账的行为持续时间已达20天,属于自身责任缺失,且导致危险台账与现场危废数量相差6袋,违反危废全流程追溯管理要求,不属于“轻微”情节;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危废台账”的行为并未被列入《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11月版),不能豁免处罚。针对你单位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相关规定的行为,我局认为现有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予行政处罚。
故针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及《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11月版)附件2《福建省生态环境系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序号8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并在5个工作日内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处罚。
针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管理台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规定,结合你单位环境违法情节,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4年11月版)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表、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表(七)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9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10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10万元,裁量系数A(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裁量取值1,修正系数B(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2、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裁量处罚金额X=N+(M-N)×[(A-1)/4]×(1+B)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单位应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和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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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