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弗洛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莆环罚〔2026〕7号)
发布时间:2026-03-09 11:0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闽莆环罚〔2026〕7号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弗洛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吓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MA349H6P45
住 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华大街道华林路246号永鸿城2#楼706室
我局于2025年11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5日,现场检查时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水综合排放口(DW001)已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废水去向为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枫亭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执法人员现场查看污水综合排放口(DW001)自动监测设备,废水自动检测设备已完成验收。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日与你单位签订了运维合同,运维服务期限为2年,自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查阅福建省污染源在线监控平台历史数据,2024年1-6月在线监测显示累计流量为5.445千立方米。2024年7月-12月在线监测显示累计流量为25.683千立方米,其中6月累计流量为1.144千立方米,7月累计流量为4.857千立方米,存在流量数据异常。经运维人员介绍,在2024年6月底时在线监控系统报警,提示PH数据异常(定值、过低),在现场调试时发现PH设备电流输出到数采仪的电流过低,重新校准电流(当时有在在线监控系统里报备过),在校准数采仪的过程中操作失误,将数采仪后台系统设置中流量单位由“m³/h”误设为“L/s”,造成上传平台的流量数据大于实际数据。经查阅数采仪设备历史操作记录,未发现该条更改记录。经查阅在福建省污染源监控平台上该情况未见标记。现场验证情况:10:39数采仪流量数值显示为2.73m³/h,现场运维人员在数采仪后台设置流量单位由“m³/h”设为“L/s”后,数采仪上显示流量数值为9.44m³/h。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①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对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②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③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的运维服务情况;
④2025年11月25日,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蔡华珊提供的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蔡华珊本人身份证;
⑤2025年11月25日,执法人员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证》,证明执法人员身份信息;
⑥2025年11月25日,受委托人蔡荣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及2025年12月4日受委托人蔡荣风提供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蔡荣风系你单位合法委托;
⑦2025年12月4日,受委托人提供《污水在线监控系统运维服务合同》,证明你单位与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运维服务情况;
⑧2025年12月4日,受委托人蔡荣风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林吓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明你单位主体信息;
⑨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与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的运维服务情况;
⑩2025年12月4日,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福建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查询截图,证明你单位近两年内环境违法行为次数(含本次)为1次;
⑪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制作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与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的运维服务情况;
⑫2025年12月12日,执法人员制作送达的《莆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莆环城责改字〔2025〕17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责令你单位改正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
⑬2025年12月24日,执法人员制作的复查笔录、照片,证明执法人员通过微信视频对你单位运维的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开展非现场检查,莆田市斯诺琪弹性织物有限公司正在生产,污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数采仪后台系统设置中流量单位为“m³/h”流量数值显示正常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莆环城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意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的规定,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表、修正裁量基准表、个性裁量基准表(十)其他类序号14规定:法定处罚上限M为20万元,法定处罚下限N为2万元,裁量系数A为1.3333333(A=50%ד违法行为后果”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违法行为后果裁量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裁量取值5、违法行为发生地裁量取值1、环境违法次数裁量取值1、对周边居民、单位等的影响裁量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取值1、排放污染物类型取值1,修正系数B为-0.35(B=[修正因子数值之和/(所取修正因子个数*2)]×10%×修正因子个数):对违法行为的改正态度裁量取值-2、补救措施裁量取值-1、配合调查情况裁量取值-2、主观过错程度裁量取值-2,经X=N+(M-N)×[(A-1)/4]×(1+B)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2.9万元整(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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