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8 10:0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的通知》(闽环发〔2021〕8号)要求,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商市委编办,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编制说明

  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编制说明

  《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以下简称《事项目录》)是在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总体框架和编制规则基础上,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和部分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并进一步明确了事项对应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层级。编制全程既坚持将合法性、科学性贯穿始终,又力争在覆盖面、指导性等方面做到有机统一,切实发挥《事项目录》对推进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正向引领作用。   

  一、梳理范围。《事项目录》主要梳理的是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依据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以及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事项。《事项目录》共确定行政执法事项232项(行政处罚事项210项、行政强制事项22项)。

  二、事项设定。一是《事项目录》基本沿用了《指导目录》以法律法规的“条”或“款”为事项设定依据的编制规则,对“条”、“款”、“项”中涉及多类违法情形的,原则上不再拆分为多个事项,避免多次援引相关条款;但罗列的违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条款的,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二是《事项目录》中“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因其为执法实践中常见的违法行为,基于工作便利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考虑,将其从法律法规多类违法情形中单独作为一个事项列出。三是规章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做出的具体规定,在实施依据中列出,不再另外单列事项。四是同一法律法规条款同时包含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分别作为一个事项列出。

  三、事项名称。一是列入《事项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四、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事项目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五、实施主体。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等,结合我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有关部门“三定”规定,进一步厘清了行政执法事项中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执法边界,对划入我市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事项在《事项目录》正式印发后,逐步承接到位。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职责的部门。三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对列入《事项目录》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主体统一规范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是《事项目录》中,实施依据援引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内涉及多部门处罚权的,除对应“执法事项”中已划转生态环境部门职责的事项外,由相关部门分别行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五是各县区(管委会)可结合政府组成部门“三定”具体规定,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予以明确,需要进行调整的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决定。

  六、责任层级。一是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主要是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的原则,把查处违法行为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压实,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实施直接管辖,或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实属地化监管责任的要求,结合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际,对法定实施主体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的,原则上明确“第一责任层级”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组成部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能,具体明晰行政执法事项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三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地方明确的第一管辖和第一责任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转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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