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生态环境局法制审核情形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23 16:08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字号: T | T
法规与督查科履行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职能,对案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应当退回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根据案情需要提请市局局务会议集体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
(一)对情节复杂(涉及多个违法行为或法律关系)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涉案金额50万及以上)的行政处罚;
(二)拟责令停产整治、报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限制生产经营活动或限制、禁止从业的;
(三)拟吊销证照、降低资质或一定时间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四)拟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或免于处罚的;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六)拟撤销、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或依据司法机关判决、裁定或复议机关复议决定,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七)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拟移送行政拘留的;
(八)分管法制、执法工作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市局局务会议研究的;
(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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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 350300020010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