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丨莆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2024年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31 16:24 信息来源:莆田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点击数: 字号: T | T
今年以来,我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落细市委关于木兰溪流域治理突出问题专题整治决策部署,结合木兰溪流域监控断面水质情况,组织开展污染溯源排查,加大生态环境执法力度,精准查处一批涉水环境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发布6起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仙游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尾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份,针对柴桥头溪水质不稳定,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赖店玉山村通过无人机进行溯源排查,发现位于仙游县赖店镇玉山村的仙游县某养殖有限公司北侧,养殖的鳗鱼尾水部分未经处理,直接流向养殖场边的水沟,间接流入柴桥头溪。
【查处情况】
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立即固定证据,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并对该鳗鱼场排放未经处理的尾水进行取样监测,经监测,显示总磷超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养殖场处人民币:127500元的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案件启示】
(一)强化环境监管技术手段
本案中,仙游生态环境局利用无人机进行溯源排查,显著提高了环境监管的效率和准确性。无人机不受地形限制,能够迅速覆盖大面积区域,及时发现并定位污染源,为后续的执法行动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依法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从本案的查处过程来看,仙游生态环境局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迅速行动,固定证据、制做现场勘察材料、取样监测等一系列执法程序。要求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确保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三)企业应承担起环保主体责任
企业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保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典型案例二
福建省某养殖有限公司异味发酵床不正常运行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仙游生态环境局针对大济溪水质不稳定,组织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对大济溪沿岸进行溯源排查,排查发现:仙游县社硎乡白硎村福建省某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废水处理设施(异味发酵床)未正常运行。
【查处情况】
仙游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制作相关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异味发酵床正常运行,并对其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处罚。
【案件启示】
(一)该案件为典型畜禽养殖行业养殖粪污环境污染问题,对打击畜禽养殖企业违法处置养殖粪污的行为起到震慑效果,达到“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
(二)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的提升:养殖场经营者需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主体意识,自觉遵守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为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三)持续监督与长效管理机制:本案不仅关注于当前的违法行为纠正,通过持续的监督和复查,确保企业长期遵守环保法规,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典型案例三
莆田市荔城区某养殖场涉嫌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案
【案情简介】
近日,荔城生态环境局水生态股人员调阅地表水水质监控系统,发现东郊河沟尾小区监测点位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氨氮及总磷小时在线数据超标。水生态股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该情况开展研判,研判主要为生活污染源或畜禽养殖污染源造成,并将该情况提供执法大队进行溯源核查。
2024年3月20日荔城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东郊河沿线徒步开展入河污染源溯源排查,在对东郊河流域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位于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桂林村第二果场的某养鸭场养殖污水处理设施的2节水管成“L”型相接触但未连接,存在缺口,2节水管的相接处、下节水管外壁及水管下方的地面有养殖废水外流留下的痕迹,属于畜禽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该养殖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 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荔城生态环境局已对当事人作出处人民币壹仟捌佰柒拾伍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2023年3月份莆田市地表水水质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根据地表水水质异常预警,荔城生态环境局及时组织专家开展研判,执法人员依据水质研判结果,对超标断面周边涉水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依法查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促进监测吹哨、研判报告、执法报到联动机制的形成。
典型案例四
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城厢某食品厂受到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城厢生态环境局发现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总磷指标数据异常,出动执法人员对监测站上游进行溯源检查,利用无人机巡航配合人工巡查,将水质异常点锁定在莆田市城厢区某食品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生产废水从清洗杨梅的清水池底渗漏,导致废水漫流外环境。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厂西南方向清洗杨梅的清水池边取10瓶水样。根据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闽正源测(2024)060708),该厂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53mg/L(执行标准为≤1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废水的悬浮物浓度为138mg/L(执行标准为≤70mg/L),悬浮物排放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
该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城厢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拾万玖仟叁佰柒拾肆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在本次案件查处过程中,城厢生态环境局强化信息技术手段、强化新装备运用,积极利用监控预警和无人机巡查监管手段,精准排查发现污染源,提升执法检查精准率,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筑牢木兰溪水环境质量安全屏障。
典型案例五
涉嫌超标排污案城厢某食品厂受到行政处罚
【案件简介】
2024年6月4日,城厢生态环境局发现省控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总磷指标数据异常,出动执法人员对监测站上游进行溯源检查,利用无人机巡航配合人工巡查,将水质异常点锁定在莆田市城厢区某食品厂。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厂正在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转,现场果蔬罐头项目加工车间产生的废水通过车间外墙壁底部设置的PVC管进行收集后排入污水收集池,现场部分废水未完全收集,在通过墙底PVC管道连接处时流入雨水沟。执法人员现场委托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在该厂PVC管道连接处和雨水沟排放口取10瓶水样。根据福建正源环境检测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闽正源测(2024)060709),监测点位莆田市城厢区某食品厂★1中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390mg/L(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监测点位莆田市城厢区某食品厂★2中废水的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为406mg/L(限值≤100mg/L),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超标。
【查处情况】
该厂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城厢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作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启示】
木兰溪流域辽阔,流域内工业企业众多,部分企业环保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存在违法排污行为,本案涉事企业未维护排污设施,污水未完全收集,导致污水外溢,对环境造成影响。通过水质监测站预警信息手段,无人机巡查新装备运用,提高执法的精准性,惩治违法排污企业,倒逼企业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木兰溪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
典型案例六
秀屿区某企业涉嫌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案件简介】
2024年5月13日,秀屿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岭美村笏石工业园区三期的某玻璃制品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该公司的玻璃制品生产加工项目建设有2条清洗打磨加工生产线、2条中空玻璃加工生产线、1条钢化玻璃加工生产线、1条夹层玻璃加工生产线;清洗打磨废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中空、夹层胶工序过程产生的有机废气分别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现场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废气及废水处理设施正在运行,执法人员在对废水沉淀池进行检查时,发现沉淀池上方设置有一根PVC超越管,管道沿雨水沟直接通至厂区的生活污水排放管内,现场该PVC管未排水。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秀屿生态环境局拟对其处罚2.1334万元。
【案件启示】
该企业地处秀屿区木兰溪土海流域,上述违法行为的查处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治理木兰溪重要理念的实际运用,执法人员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和执法监督,自觉运用法治力量守护木兰溪土海流域水环境,积极推动将法治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通过案例查处以点带面,全面排查木兰溪流域涉水工业企业,全面履行行业监管和监督职责,为深入推进木兰溪流域突出问题治理提供了坚实的执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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